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章程

2023-05-26 16: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

   英文名称:Shanxi Association of Experts and Scholars

   英文缩写为 SAES。

   第二条 山西省专家学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山西省各级各类专家、学者以及在某行业或领域具备特殊技能的人才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集聚专家力量,建设创新山西,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山西篇章贡献智慧与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126 号汇都MOHO B 座 4 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1、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专家学者的联系和服务工作,构建专家学者学习、交流、合作、创新、服务平台;加强会员之间跨学科、跨行业、跨区域联合协作;组织专家学者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举办专家论坛,组织建言献策,把会员的个人智慧凝聚上升为集体智慧,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2、组织专家学者承接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资质审核、项目论证、项目验收、资格认证、人才推荐、人才服务等工作。

   (二)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组织专家学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进行科学考察、科学评估、科学论证、决策咨询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项目研讨、可行性论证等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举荐、专家指导、技术支撑服务;建立专家服务基地,组织专家学者开展“院士专家山西行”服务基层活动

   4、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新成果、新产品推广活动,举办各种研修班、培训班,提高各类人才专业技能;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讲座、科普报告、学术研讨、调研考察等活动。

   (三)为专家学者服务

   5、建立山西省专家学者库,作为全省唯一的专家学者信息权威发布平台,了解掌握全省专家学者情况并对他们的信息及时更新,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反映专家学者意见和要求,维护专家学者合法权益,促进专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建设域外人才联络服务中心,引进高端人才和新技术、新项目,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推动科技经济融合。

   6、创办刊物、网站、博客等媒体,报道会员动态、交流会员经验、展示会员风采、反映会员呼声和建议;同时,立足山西,面向未来,发展与国内外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7、为会员学术专著出版、科技成果宣传、科技项目推广,提供组织、策划、宣传、对接、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交流合作、联谊联欢,增强协会凝聚力。

   (四)加强自身建设

   8、弘扬科学精神,规范科学道德,加强学风建设,加强专家学者自律建设,制定专家学者道德规范、自律准则,抵制学术不端,反对学术腐败,推动协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现代化

   9、依法开展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各类活动,提升协会服务能力,增强协会发展实力。创新学会管理模式,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学会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搭建服务产业发展新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可申请加入本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国内外引进的优秀科技人才;

   (四)国家级和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新兴产业领军人才;    (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省委联系的高级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 人才工程人选、省 131 领军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杰出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三晋学者、三晋英才、科技创新人才、县域经济专家、学会带头人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六)某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七)科技企事业单位优秀管理专家;

   (八)在某行业或领域具备特殊技能的优秀人才;

   (九)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

   (一)单位领导重视人才工作,支持协会工作;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内有成果、有影响、有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社团(学会、协会、研究会)、商会、智库、龙头企业等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推荐或单位推荐;

   (三)单位签署意见;

   (四)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

   (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若要求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报秘书处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能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选举、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 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9 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原因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协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 5 人,其中 1 人为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两届。协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项目经费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5 月 26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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